今天看報紙的時候,看見了一片讓我很錯愕,還有無力的新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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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奸殺了一名十嵗女孩的死老變態竟然只被判20年有期徒刑,這天理何在?
本來應該執行的24下鞭刑也因爲這個死老變態已經過了五十嵗,所以被豁免執行。
雖説涉案的還有另外兩名嫌犯,現有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女孩是這死老變態殺的,但強姦的人是他,這毋庸置疑,爲什麽給他的刑罰這麽輕?
這是不是代表說以後我要犯法的話,就要等我過了五十嵗後。反正被捉到的話最多不過是関幾年牢,出來后又是一條好漢。
法律是這麽規定沒錯,但是我還是很不能接受這樣的判決。
如果我是女孩的父母的話,現在應該是快氣瘋了。
很無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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